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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关于非法集资的非法宣传

发布时间:2021-01-08 02:45:16 阅读: 来源:密封条厂家

口口相传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非法集资宣传途径  第一种观点认为“口口相传”的宣传对象必然会包括社会不特定对象,因此口口相传必然是《解释》所规定的非法集资宣传途径。笔者认为该观点过于绝对,通过口口相传方式对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仅仅是口口相传的其中一种情形。笔者认为,所谓“口口相传”,是指行为人通过其亲友,用明示、暗示方式要求这些人员以口头形式将高息吸收资金的信息传播给这些人的亲友或社会公众,或者行为人在向其亲友宣传其信息后,是否要求这些人员将信息再次口头传播给这些人的亲友或社会公众无明确表示。

与此相对应的口口相传情形有三种:一是在行为人授意下,其亲友以口头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二是未在行为人授意下,其亲友擅自以口头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但之后行为人未予制止或予以了制止;三是无论行为人是否授意,其亲友自始至终未向社会公众进行口头宣传,仅在亲友之间相互宣传。笔者认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上述三种情形中,第一种和第二种未予制止的情形符合《解释》向社会公开宣传的特点,而第二种予以制止的情形和第三种情形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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