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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区内河清淤频率至少两年一次新规6月实施-【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22 21:58:31 阅读: 来源:密封条厂家

导报记者昨日从漳州市有关部门获悉,《漳州市市区内河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规定,市区内河清淤频率不少于两年一次。

明确管理权责

根据《规定》,漳州市区内河是指芗城区、龙文区建成区范围内的环城河、三湘江、九十九湾、浦头港水系、泗州河、塔后港、连科港、葫芦潭、脚桶港、诗浦港、九十九湾开发区支渠、朝阳支渠、梧店支渠、西坑支渠、古塘溪、天亭港等内河(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沟渠及其附属设施。《规定》明确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市区内河行政主管部门,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市区内河管理保护的相关工作。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及所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市区内河的管护、清淤疏浚和保洁等工作。

要求定期清淤

该《规定》明确在市区内河管理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堆放阻碍行洪的物料。

同时,《规定》要求市区内河实行定期清淤疏浚,清淤频率不少于两年一次,对易淤积河段应当加密清淤频率,保持水体通畅。

此外,《规定》就市区内河日常水体调控机制和市区内河水体出现恶臭、异色或者异味现象的处理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六类“禁止”及处罚

《规定》明确在市区内河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从事洗涤、游泳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高秆作物或者擅自砍伐树木;倾倒渣土、泥浆、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违法排放污水;在界桩、标识牌上张贴、涂污、刻画或者移动、拆除、损毁界桩、标识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坏市区内河设施和破坏市区内河生态环境的行为。

对违反以上“禁止”条文的行为,《规定》也明确了相应处罚标准。(记者 赖雅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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